都叫“撤回”,性质大不同

安徽省歙县个体工商户张先生问:我前期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家中突然有事,无法正常经营,于是向当地烟草专卖局提交了撤回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同意并当场作出终止办理决定。近日,我朋友说他的烟酒店边上规划盖一所小学,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可能会被撤回。我想问一下,我朋友的许可证撤回跟我新办时的撤回申请有何不一样?

歙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汪丽玲答:您好!“撤回申请”主要指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申请人提出终止办理事项。“撤回”则是持证人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因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依法撤回已生效的许可证。

我们一起来看看相关法律法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终止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或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终止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申请人撤回申请:(一)受理机关或审批机关无法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到申请人的;(二)申请人或代理人拒不配合实地核查的。

您的“撤回申请”发生在您提交申请,当地烟草专卖局受理且尚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这段时间内,是在申请人不想办证的前提下实施的,其还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而“撤回”则发生在许可证已经生效后。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受法律保护。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废止,或者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烟草专卖局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烟草专卖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规定,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变更或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应当调查核实情况,严格审批程序。撤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您朋友的许可证可能发生的“撤回”,是指您朋友已合法取得许可证,但由于其经营场所周边要新建小学,其售烟行为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良影响,因此当地烟草专卖局可能会依法撤回许可证。如果撤回许可证给您的朋友造成财产损失,会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撤回申请”和“撤回”有本质上的区别。请您加以区分,不要搞混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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